对外贸易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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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布展水平,更好地展示参展企业和展品,做到展位位置安排规范、透明、公平,特制定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 成立由商务部外贸司(简称外贸司)牵头,商(协)会(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同)、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简称外贸中心)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展位位置安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确定参展企业的展位位置。

  第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共6人,其中东部、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各2人。代表由东部、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行政排序依次担任。

  第五条 标准展位(标摊)是指利用标准展具配置统一搭建的展位。在不改变标准展位主体框架(围板、楣板)的前提下,参展企业可申请对展具配置进行改装。

  第六条 特装展位是指参展企业申请使用一定面积空地,对空地不采用标摊装搭形式,而是委托布展施工单位进行专门装修布展的展位。包括:1、品牌展位;2、非品牌展位,即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具有2个以上且自愿要求特装的一般性展位。

  第七条 特装展位位置在特装区内安排,标准展位位置在标摊区内安排。特装区内先安排品牌展位位置,后安排非品牌展位位置。

  第八条 外贸中心结合各展区特点及展厅实际情况,按照位置相对集中原则,统筹划定各展区的特装区和标摊区,确定特装区展位布局,划定不同面积展位位置,并对外公布。

第二章  品牌展位位置安排

  第九条 企业在提交品牌展位申请时须同时申请特装布展。

  第十条 品牌展位位置按以下顺序安排:

  (一)展位面积。即按照企业获得的品牌展位面积,依大小顺序相应安排在特装区展位布局图对应面积的位置。

  (二)评审分数。即在展位面积相等的情况下,按企业评审得分高低顺序安排。

  (三)主营产品。在展位面积、评审分数相同情况下,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企业优先安排。

  (四)对往届布展水平不合格企业,最后安排展位位置。

  第十一条 在品牌展位数量安排方案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相关商协会提出展位位置初步安排方案,送外贸中心复核。

  外贸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安排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商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外贸中心的合理建议对初步安排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抄报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整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进行审定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正式确定展位位置方案并通知相关商协会和外贸中心;商协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确定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通知各交易团执行。

第三章  非品牌特装展位位置安排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非品牌参展企业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向所属交易团提出特装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各交易团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审核本交易团非品牌参展企业的特装申请,汇总后提交相关商(协)会。

  第十四条 非品牌特装展位位置按照以下顺序安排:

  (一)展位面积。即按照企业获得的一般性展位面积,依大小顺序相应安排在特装区展位布局图对应面积的位置。

  (二)主营产品。在展位面积相同情况下,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参展企业优先安排。

  (三)根据展馆及展厅实际条件和统筹布展需要来安排。

  (四)对往届布展水平不合格企业,最后安排展位位置。

  第十五条 商(协)会在特装申报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展位位置初步安排方案,送外贸中心复核。

  外贸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安排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商(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外贸中心的合理建议对初步安排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抄报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整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进行审定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正式确定展位位置方案并通知商(协)会和外贸中心,商(协)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确定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通知各交易团执行。

第四章  标准展位位置安排

  第十六条  各展区标准展位位置安排办法由相关商(协会)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定:

  (一)由交易团按抽签顺序安排。

  (二)由商协会按商品特点安排:
  1、主营产品。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参展企业,优先安排展位位置。
  2、同等条件下,属于环保、节能产品的展品和具有创新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优先安排展位位置。

  第十七条 商(协)会在相关展区标摊区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展区展位位置初步安排方案,送外贸中心复核。外贸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建议,商(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外贸中心合理建议进行相应调整,并将正式确定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通知各交易团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参展企业品牌展位位置原则上四届不变,非品牌特装展位和标准展位位置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在每届广交会期间对参展企业特装布展效果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商(协)会于每届广交会期间对标摊区企业进行检查,对产品混摆严重、不服从协调的企业,调整其下届展位位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第104届广交会起执行。

  附件:广交会出口展各展区管理商协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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