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专题稿件库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第9号公告 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2002-03-09 16:4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有关规定,为履行国际公约、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鼓励使用替代产品、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现就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TCA(1,1,1,-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并考虑到国内生产和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际情况,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2400吨和4800吨(详见附件)。

  二、2002年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的配额暂按总量的70%分配,剩余的30%将视国内外市场的实际需求于2002年9月份进行调剂分配。

  三、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规定》(环发〔2000〕85号)的有关规定,需要申领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的企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企业凭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二年三月九日

附 件: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注1:占年进口配额总量的70%

注2:占年进口配额总量的30%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65677512
邮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