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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转口香港的纺织品是“商业性”行为?
2005-07-18 15:42
商务部外贸司
【鲁建华】: 根据规定,凡在海关报关单上以“香港”为出运国/地区的货物,都需要申请自动许可证。中国海关规定,如果转运货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了“商业性”行为,那么企业在填写报关单时,出运国/地区栏目应填写“香港”;如果未发生“商业性”行为,那么出运国/地区应填写最终消费国/地区。对于经香港转口纺织品的自动出口许可证签发中存在的问题,可登陆我部配额许可证局网站(
www.licence.org.cn
)了解相关解答,并及时与海关沟通解释,争取海关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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