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  正文

申请材料
2006-04-19 13:40  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一、设立

  1、由该组织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组织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2、由该组织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3、由同该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由该组织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该组织会长或法定代表人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组织理事会两名以上理事签署。不设理事会的组织可由执行理事签署有关文件;

  5、由代办机构填写《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等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二、延期

  1、由该组织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2、该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

  3、同该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该组织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5、该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及登记证复印件;

  6、由代办机构填写《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等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三、变更

  1、该组织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变更办公地址的申请书可由首席代表签署)及与变更相关的材料

  2、由代办机构填写《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等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四、注销

  1、该组织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与注销相关的材料;

  2、由代办机构填写《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等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注1:设立、延期、变更和撤销的申请书和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应用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必须附中文译本。其中申报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文字书写,必须附中文译本。
  注2:审批机关在必要时有权要求就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全部或部分申报材料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