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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审批
2006-09-25 14:18  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项目名称: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审批

  实施机关:商务部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内容: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

  依据及全文: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八十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1号令,公布《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办理条件:

  一、2006年钨品
  (一)钨品出口供货企业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钨品相当于仲钨酸铵(APT)生产能力3000吨(含3000吨,下同)以上(以2004年底前已具备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2002-2004年三年出口供货量平均每年1000吨以上。在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出口供货的产品中深加工产品所占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
  (三)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认证工作;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钨精矿到APT的主工艺流程回收率大于90%,APT到钨粉回收率大于97%;
  (六)钨精矿到APT能耗小于1吨标煤/吨产量,APT到钨粉能耗小于4.6吨标煤/吨产量;
  (七)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并须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八)装备水平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以后制造的;
  (九)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钨精矿及初级产品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和取得出口供货资格的冶炼企业的产品。

  二、2006年锑品

  (一)锑品出口供货企业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锑品生产能力4000吨(含4000吨,下同)以上(以2003年底前已具备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2002-2004年三年出口供货量平均每年1500吨以上。在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出口供货的产品中深加工产品所占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
  (三)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认证工作;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锑精矿到精锑总回收率大于80%;
  (六)精锑冶炼能耗小于1.27吨标煤/吨产量;
  (七)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并须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八)装备水平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以后制造的;
  (九)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锑精矿及初级产品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和取得出口供货资格的冶炼企业的产品。

  申请材料:

  一、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的证明;
  二、通过国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证明,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与质量认证部门签订的质量体系认证合同;
  三、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四、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和由其出具的本年度检测报告;
  五、采购精矿发票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三、中国五矿化工商会复审
  四、商务部外贸司对所有申报2006年钨品、锑品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审定,经司务会讨论通过报部领导批准;
  五、对于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对外公告。

  告知方式:商务部公告(网上公告)

  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的导航:商务部

  联系方式: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10044

  电话:65197860

  网址:http://xzsw.mofcom.gov.cn/site/web/index.shtml

  办理结果公开:办理结果查询

  常见问题解答: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项目变更情况:

  *商务部出口供货资格许可流程图(钨品、锑品)[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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