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农产品贸易专题 > 工作动态 > 正文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宣布将对19种台湾产农产品正式实施进口零关税措施
2007-03-19 10:08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王新培3月16日宣布,为扩大台湾产农产品在大陆的销售,大陆将于2007年3月20日起,正式对原产台湾地区的11种蔬菜(甘蓝、花椰菜、丝瓜、青江菜、小白菜、苦瓜、洋葱、胡萝卜、莴苣、芋头、山葵)和8种水产品(鲳鱼、鲭鱼、带鱼、比目鱼、鲱鱼、鲈鱼、虾和贻贝)实施进口零关税措施(涉及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27个税则号列)。海关总署将公告上述台湾产农产品的清单、税号、原产地标准等相应进口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现行进口台湾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对上述台湾产农产品实施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和质检部门提供通关、检验检疫便利措施。

  对上述19种台湾产农产品正式实施进口零关税措施,是大陆有关部门继续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的问题,事关广大台湾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切实解决”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2005年对15种台湾水果实施零关税措施的延续和扩大,是深化两岸农业交流与合作、满足台湾农民同胞切身利益的又一项实际行动。为此,我们积极促成两岸相关民间机构就零关税措施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了协商和沟通。今后,祖国大陆将继续推动台湾产农产品、食品在大陆的销售,切实解决困扰台湾农民同胞的农产品丰产滞销问题。我们也希望台湾有关主管部门能从照顾台湾广大农民的福祉出发,采取实际措施推动两岸农产品贸易和农业交流与合作的发展。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12-01 15:44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65677512
邮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