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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尽快办理2006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核销手续的通告
2007-03-21 10:49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按照《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3年第4号令)和《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5号),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需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最终用户将本年度未使用完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原件于下一年1月底前交原发证机构。最终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的,视同未完成进口,相应扣减其下年度关税配额量。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受理2006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核销的时间截止到3月31日。请尚未核销2006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及有关授权发证机构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告。


商务部外贸司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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