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关于追加下达2008年下半年供澳门小麦粉出口配额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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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08 16:17 外贸司 |
商贸函[2008]1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参照澳门市场需求和内地各有关企业近三年出口情况,商务部制订了追加下达2008年下半年供澳小麦粉出口配额的方案(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达配额仅限用于对澳门市场出口,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将上述粮食制粉转口至其他国家和地区。一经发现,商务部将立即取消其已获得的配额及今后的配额分配资格。
二、请各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加强对出口合同等的审核,并在有关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加注“限于出口至澳门,不得转口”。
三、请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配额分配情况通知有关企业,并密切跟踪和及时报告配额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下半年供澳门小麦粉出口配额追加分配表
商务部
二○○八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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