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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09年下半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的通知
2009-06-29 10:49  商务部 外贸司

商贸函[2009]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商务部2008年第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参照港澳市场需求和内地各有关企业近三年出口情况,商务部制定了2009年下半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达配额仅限用于对香港、澳门市场出口,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将上述粮食制粉转口至其它国家和地区。一经发现,商务部将立即取消其已获得的配额及今后的配额分配资格。

  二、各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强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8]59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强供澳门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发[2008]369号)的要求,加强对出口合同等的审核,并在有关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加注“限于出口至香港,不得转口”或“限于出口至澳门,不得转口”。

  三、对在设限前通过香港转口少量小麦粉至澳门的内地出口企业(限于附表中的13家企业范围),如提出将这部分供港小麦粉出口配额划转为供澳小麦粉出口配额,请在2009年10月底前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经港澳特区政府审核的相关数量证明材料,商务部将在审核后进行划转。

  四、请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配额分配情况通知有关企业,并密切跟踪和及时报告配额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附件:2009年下半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分配表

商  务  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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