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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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草案)

  一、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外资企业联合年检;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成品油管输或铁路专用线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4、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5、银行授信额度在2000万美元以上;
  6、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7、生产型外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8、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409万吨。

  三、分配依据

  (一)申请企业前二年的海关进口实绩;
  (二)企业申请数量;
  (三)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审核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银行信用和授信额度材料。
  2、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成品油管输或铁路专用线等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码头或成品油管输或铁路专用线等的批件或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对与码头或成品油管输或铁路专用线等所有者签订使用权协议的企业,须提供码头或成品油管输或铁路专用线等所有者的上述文件(复印件)和使用权协议的原件;
  3、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储罐或油库的批件或验收合格文件;对与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者签订使用权协议的企业,须提供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者的上述文件(复印件)和使用权协议的原件;
  4、2009年获得成品油进口允许量企业的完成情况以海关统计为准,企业须提供包括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进口外汇核销单复印件等证明进口实绩的材料;通过代理完成成品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须提供代理进口协议,进口合同、报关单复印件或资金支付证明、服务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5、2010年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品种和数量;
  6、生产型外资企业无须提供第2-4款申请材料。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程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所在地企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外贸司)负责受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并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承担部分审核工作。

  各地申请企业须按本公告要求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本地企业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外汇、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

  中央管理企业于2009年10月30 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并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外汇、税务)的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

  当年新批准成立的企业无须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审核或证明材料或联合年检合格材料。

  2、审核程序

  商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外贸司)。上述企业名单将在11月10日起在商务部和商会的网站公示,提交公众评议,公示期10天。商会汇总、整理公示期的各方意见,并于2009年11月25日前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外贸司)根据商会的审核和各方意见,按本公告的各项规定,对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09年12月底前予以公告并统一下达分企业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分配进口允许量。

  符合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并获得2010年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即同时获得成品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备案资格。生产型外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使用、上交和调整办法

  获得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也可以委托其它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进口。

  2010年,对已获分配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设立未使用允许量上交机制,即:在9月底以前,无法使用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上交允许量,在下一年度分配时将不少于其已使用部分进口允许量,并根据企业上交情况增加其允许量。商务部对上交的进口允许量进行调整安排,供有能力进口的企业申请使用。

  连续两年获得进口允许量且连续两年无法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将不再获得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生产型外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完成已分配进口允许量,有能力继续进口成品油的企业,于9月30日前,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商务部(外贸司)将根据允许量上交情况和申请企业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申报、调整和下达事项将另行公告。

  六、监督和检查

  成品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应自觉守法经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前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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