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发布 >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  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 自2007年6月18日起对铟、钼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2007-06-11 16:57  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8 日起,对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出口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相关海关商品编码见附件。铟、钼配额总量文件另行下达。

  二、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申领出口配额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凭商务部下达的配额总量文件签发铟、钼出口配额许可证。

  四、《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100号公告)中所涉及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相关品种及管理内容以此公告为准。

  五、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铟、钼)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55号 公布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    2007-06-01 09:11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7号 公布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    2007-05-31 09:06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5号 公布《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2007-03-09 16:51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10164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