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发布 >  出口商品管理 >  农产品出口 >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08-13 15: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为了维护对韩国大蒜出口经营秩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大蒜贸易协议》,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外经贸部制订了《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对韩国大蒜出口经营秩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大蒜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我国《外贸法》和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管理对韩国大蒜出口工作。   第三条各类企业对韩国出口大蒜(包括各种贸易方式),均适用本规定。   出口大蒜品种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对韩国出口大蒜实行总量管理。在总量内,韩国进口征收低关税。   第五条对韩国出口大蒜总量按照协议规定的数量确定。   第六条对韩国出口大蒜总量内实行配额招标,按照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总量外对韩国出口保鲜或冷藏大蒜(包括蒜米)仍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由各特派员办事处发证;   总量外对韩国出口以及对其它国家和地区出口干燥、简单腌制、冷冻、醋腌大蒜(包括蒜米),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由各省市外经贸厅(委)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企业凭出口合同领证。   第七条对在总量内向韩国出口大蒜实行《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出口证书)管理,即韩国进口企业凭我国的出口证书报关,韩国海关凭出口证书低关税放行。   总量外出口不需办理出口证书。   第八条外经贸部授权驻青岛、南京、上海、郑州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签发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   第九条发证机关按照外经贸部发布的企业中标配额数量、凭招标办公室签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证书,不得超配额、无配额发证。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条在总量内对韩国出口大蒜的企业,凭《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按有关规定到发证机关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证书,报关时向海关出具双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证书验放。   出口证书一式四联:第一联(黄色)为对韩国出口凭证,中国海关加盖“验讫章”后,韩国海关凭以低关税通关;第二联(粉色)中国海关加盖“验讫章”后留存;第三联(绿色)中国海关加盖“验讫章”后,交企业退发证机关;第四联(白色)发证机关留存。   第十一条大蒜配额招标办公室每月向外经贸部报送配额签发情况,同时抄送有关省市外经贸厅(委)。   外经贸部将定期对企业出口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工作也可委托有关省市外经贸厅(委)或大蒜配额招标办公室办理。   第十二条各有关省市外经贸厅(委)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大蒜出口进行管理,定期检查企业出口情况,并将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三条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对大蒜出口进行协调、指导,出口企业应服从商会的协调。   第十四条各类企业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