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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取得钨品、锑品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10-19 13:57
  
国经贸外经[2001]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外经贸委(厅、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对2001年取得钨品、锑品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年度审验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2001年取得钨品、锑品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参加年审。

  二、年审材料上报程序

  参加年审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要求上报材料,各地经贸委会同外经贸厅根据企业的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于2001年11月5目前将企业材料和初审意见分别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

  三、年审工作安排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牵头负责年审工作,具体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另行通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综合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的年审意见于2001年11月20日前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于2001年11月30日前公布通过年审的企业名单。

  此外,鉴于目前国内白银生产及出口秩序较为规范,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白银生产企业暂不实行出口供货资格认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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