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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03-21 15:21
              [2001]外经贸管发第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为做好出口加工区试点工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和《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办函[2000]37号和国函[2000]38号),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特制定《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所遇问题请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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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2002-08-20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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