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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03-21 15:21
[2001]外经贸管发第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为做好出口加工区试点工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和《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办函[2000]37号和国函[2000]38号),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特制定《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所遇问题请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特此通知
附件: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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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2002-08-20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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