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
主页
>
政策发布
>
禁止进出口
>
禁止出口
> 正文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49号
2004-09-08 15: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鉴于目前安徽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被扑灭,疫区封锁解除,为恢复安徽省正常的畜牧业生产和出口,现公告如下:
一、恢复来源于安徽省的禽类及其产品的出口。检验检疫机构自即日起恢复安徽省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报检;海关自即日起恢复接受安徽省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申报,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出口贸易的需求恢复发放来源于安徽省的活鸡、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
查看用户评论
评】 【
推荐给朋友
】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
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