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规范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二〇〇三年六月十六日起,凡需报商务部审核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包括外国非企业组织、烟草行业企业、非建交国家企业)统一使用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单”(格式附后,各地可到 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或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下载),原格式审批单不再使用。 二、新核准单中的“申请事项”将作为商务部受理代表机构申请的主要依据,请各地按要求详细打印填写。各地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外贸司)反映。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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