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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名称变更审批规定的通知
2003-01-06 1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运输局:

  为减化审批程序,我部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名称变更的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变更名称,只要不涉及企业股权变更,企业在当地工商部门核准后即可到我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换证手续。
  二、办理换证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4、原《批准证书》。
  三、企业变更后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见附件)的规定。
  四、企业应及时持换发后的《批准证书》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ΟΟΟ年九月一日


附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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