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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7号 《关于就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请自营出口经营权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的公告》
2007-11-15 09:50  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外贸司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97号
  【发布日期】2007-11-15

  为确保内地输港活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增加供港活猪货源渠道,满足香港市民消费需求,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已于2007年9月29日公布了首批获得供港活猪自营出口经营权的注册养殖场名单。根据供港活猪体制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优化供应方式,拓宽供应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将开展第二批注册养殖场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申报工作。

  现将《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请自营出口经营权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周内,凡有意见者均可向商务部(外贸司)提出。

                            商 务 部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请自营出口经营权
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2004年底前获得国家质检总局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资格。

  二、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并具备相应的活猪出口经营条件和能力,自觉加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食土商会)并接受行业协调。

  三、养殖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产负债、销售及利润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环保、用工等有关规定。

  四、养殖场应具有活猪自繁自养能力,其品种、规格符合香港市场的要求。经有关部门核实,养殖场母猪正常存栏量应达到1800头以上,连续三年平均年出栏商品猪30000头以上,近三年供港活猪的年平均出口供货实绩6000头以上。

  五、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动物防疫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确保供港活猪质量安全,连续三年供港活猪质量优良,未发生重大疫情,未使用明令禁用的违禁药品和没有限制药品残留超标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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