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函〔2008〕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申请2008年供港活猪出口配额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函〔2007〕10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2008年供港活大猪年度出口配额共165万头,分两次分配下达。其中,年度配额的80%共132万头出口配额已于2007年12月15日分配下达(第一次下达),现将剩余的20%共33万头出口配额下达给你们(第二次下达,分配方案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本次下达继续按照《通知》规定的分配计算公式,以各省市2008年1-4月份供港活大猪实际出口业绩在全国总出口中所占比例作为分配系数,乘以剩余的20%年度配额(33万头),得出各省市第二次分配结果。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度供港活大猪出口配额分配方案(第二次下达)
商务部
二○○八年六月 日
附件
2008年度供港活大猪出口配额分配方案(第二次下达)
单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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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或企业 |
配额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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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3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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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
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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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
2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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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
41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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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 |
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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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
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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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
1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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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
33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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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
45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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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
60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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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
43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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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
57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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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
18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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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
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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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
15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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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
1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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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油食品集团公司 |
2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