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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第二次下达2008年度供港活大猪出口配额的通知
2008-07-14 10:54  文章来源:外贸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商贸函〔20086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申请2008年供港活猪出口配额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函〔200710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2008年供港活大猪年度出口配额共165万头,分两次分配下达。其中,年度配额的80%共132万头出口配额已于20071215分配下达(第一次下达),现将剩余的20%共33万头出口配额下达给你们(第二次下达,分配方案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本次下达继续按照《通知》规定的分配计算公式,以各省市20081-4月份供港活大猪实际出口业绩在全国总出口中所占比例作为分配系数,乘以剩余的20%年度配额(33万头),得出各省市第二次分配结果。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度供港活大猪出口配额分配方案(第二次下达)

 

 

                            商务部

                      二○○八年六月 

 

附件

2008年度供港活大猪出口配额分配方案(第二次下达)

单位:头

 

 

 

 

地区或企业

配额数量

总计

330000

山西省

403

上海市

2860

浙江省

41710

宁波市

2102

安徽省

662

福建省

1866

江西省

33712

河南省

45645

湖南省

60636

湖北省

43982

广东省

57660

深圳市

18783

海南省

589

广西壮族自治区

15730

重庆市

1558

中国粮油食品集团公司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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