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开发票可能取消三年外贸经营权 商务部就相关处罚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国际商报2005年9月23日讯 记者裴月 范嵬)
外贸企业如果低开出口发票,将受到警告、罚款甚至被取消3年的外贸经营权。
商务部日前就《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草案)在其政府网站征求公众意见。该《办法》明确指出,外贸经营者低开出口发票,商务部将依据行政处罚法对初次违反企业予以警告;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可处最高3万元罚款;严重影响外贸秩序的,最高可取消出口企业3年外贸经营权。
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外贸经营者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
低开出口发票者“祸害的将是整个行业的利益”,“国家非常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制这种不诚信经商行为。”TCL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年来,我国外贸领域中以低开出口发票等形式出现的商业欺诈现象严重。虽然没有具体的国内外官方统计,但很多主要是发展中国家,都曾就中国出口产品低开发票问题,以不同方式和渠道提起过指控、投诉、起诉、反倾销调查、或其它针对性措施。
一位不愿具名的彩电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低开出口发票“实属无奈”行为。“企业往往是应一些不法进口商的要求,不得已而为之,以帮助进口商逃漏进口国的关税。否则,企业可能失去很多客户资源。”
环球律师事务所反倾销资深律师陈幻中介绍说,低开发票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而是各国贸易中的“老问题”。出现要求低开发票的国家,主要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比如土耳其、印度、巴基斯坦、南非、以及拉美地区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海关进口关税普遍比较高。
陈幻中表示,低开发票已成为当前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重要诱因之一,并严重影响了中国出口大国的形象。上述《办法》代表了国家正确的管理方向和负责任的态度,也是政府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力措。
有关人士指出,《办法》惩罚力度不足或崎轻,且对低开行为调查和处罚的决策周期偏长。根据《办法》,对一张出口发票的调查和裁决期,几乎相当于WTO规定的一个反倾销调查周期。
“《办法》应明确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查处中的职责,毕竟全国的违规行为均由商务部查处似乎不现实。”重庆市涪陵区外经贸委龚武元认为,“在商务部集中查处的前提下,当事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是由北京的法院还是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受理?”对于这点《办法》要有明确规定。
出口发票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两种。监制出口发票是由各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则是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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