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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明确低开出口发票是商业欺诈
2005-11-02 15:35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光明日报北京2005年9月18日电 记者董山峰)  今天来自商务部的信息直陈我国对外贸易领域中以低开出口发票等形式出现的商业欺诈现象近年表现严重,指出该现象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商务部还透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已联 合起草《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草案(简称《暂行办法》),此办法正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在外贸领域,出口发票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监制出口发票是指由各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而“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低开出口发票问题是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由于一些国家海关制度尚不完善,我国部分企业向这些国家出口商品时,往往应一些不法进口商的要求,不得已提供自制的、票面价格低于实际出口报关价格的形式发票,以供进口商报关,达到逃漏进口国关税的目的。

  商务部专家指出,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商品、企业以及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形象,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是造成我国与一些发展中国家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上述国家限制我国商品进入、频繁使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借口。此类行为甚至影响到一些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近几年,土耳其、南非等国政府和企业协会多次反映我国企业低开出口发票、逃漏其国内进口关税问题,希望我国政府尽快找出解决办法。

  据悉,正在征求意见即将发布的《暂行办法》鉴于商务、海关和税务中的任何一个部门仅凭自有的权限都无法单独对低开出口发票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将促成各部门相互配合以治理低开出口发票现象。

  《暂行办法》将充分发挥海关部门的数据核对功能、税务部门进入企业调查的职能,以及商务部门在对外贸易秩序管理的牵头作用,最终形成商务、海关、税务“三位一体”治理低开出口发票的调查和处罚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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