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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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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监[1995]908号

江苏、广东、浙江省人民政府、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外经贸委(厅、局)南京、黄埔、宁波海关:

《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批复了国家 经贸委、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请示,并决定从1995年11月起在江苏省苏州市、广东省东莞市、浙江省宁波市进行试点运行。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公布实施,请遵照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关总转署监管司)反馈。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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