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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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907号建议的答复 (公开摘要)

李湘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授予民营炼化企业成品油出口配额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去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今年3月,国务院批复《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支持浙江自贸区适度开展成品油出口业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改革完善成品油出口管理制度。考虑到成品油出口改革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商务部依据《若干措施》,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成品油出口先行先试,赋予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品油非国营贸易出口资格,成为民营企业中首家开展成品油出口业务的企业。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浙江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经验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能源安全和国内外生产、需求等因素,统筹各类企业诉求,进一步研究完善成品油出口管理体制。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010-65197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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