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商务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商办贸函〔2017〕461号
【成文日期】2017-11-17
【发布日期】2017-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驻有关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出口许可证)申领、使用和签发等事宜明确如下:
一、有关企业和单位应依法申领和使用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矾土、镁砂、滑石块(粉)、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锑及锑制品、焦炭、碳化硅、铟及铟制品(海关商品编号详见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有关企业和单位,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按法定程序做好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持续优化线上线下流程,确保出口许可证签发办结零超时,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能力。
商务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