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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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11年下半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11】403号


江苏、山东、广东、广西、深圳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商务部2008年第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参照港澳市场需求和内地有关企业近年出口情况,商务部制订了2011年下半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安排表(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达配额仅限于对香港、澳门市场出口,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将上述粮食制粉转口至其他国家和地区。一经发现,商务部将立即取消其已获得的配额及今后的配额分配资格。

  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强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8]59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强供澳门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发[2008]369号)要求,加强对出口合同等的审核,并在有关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加注“限于出口至香港,不得转口”或“限于出口至澳门,不得转口”。

  三、请有关商务主管部门注意跟踪了解对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情况和问题,切实加强对企业有关出口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努力维护良好的出口经营秩序,及时向商务部(外贸司)报告配额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附件:2011年下半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安排表

商  务  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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