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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科技兴贸创新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商办产函[2009]119号

  建设科技兴贸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是贯彻落实温总理政府工作报告精神,进一步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加强科技、产业与贸易发展有机结合,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是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为切入点,以市场为导向,充分整合资源,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分工地位的有效途径。2009年商务部、科技部将继续组织开展新一批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认定工作,并积极推进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总体目标,深入推进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加大对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建设和扶持,培育优势特色产业,增强企业的自主发展能力,加速产业集群,发挥基地的先导和示范作用,带动区域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提高外贸增长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产业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二、认定原则

  (一)行业领先原则。入选基地应具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其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应居国内(国际)同行业发展的领先地位,主导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占有优势地位。基地已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并形成较为完整的发展方案。
  (二)自主创新原则。入选基地应具有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所需的科研基础条件,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自主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体系,基地创新主体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意识。
  (三)示范带动原则。入选基地应具有发展产业集群的良好基础和条件,拥有一批带动能力较强的行业龙头企业,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配套发展体系,能够对区域经济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外贸增长方式转变产生良好的示范作用。
  (四)国际化发展原则。入选基地应以国际市场为导向,建立开放共赢的发展体系。重视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海外人才,出口主导产品应具有较强的自主品牌竞争力和良好的国际市场前景。

  三、组织认定申报工作

  商务部和科技部负责创新基地的认定工作。

  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新基地的申报、初核和上报工作。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为主体申报的,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进行初核;以其它主体形式申报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初核。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归口将本地区申报创新基地的材料和情况意见报送商务部和科技部。

  四、申报条件

  申请创新基地的主体可以依托具有产业聚集优势的产业园区或地市及以下行政辖区,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国民经济“十一五”规划和科技兴贸“十一五”规划,编制创新基地发展方案,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二)产业特色鲜明,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水平,相关产品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
  (三)产业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主导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中占有一定比例,研发投入达到或超过相关产品销售总额的3%,重点产品已取得主要出口国和地区相应的认证;
  (四)产业发展环境良好,重视产业配套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具备发展产业集群的基础及条件;
  (五)注重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化发展,建立较为完善的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自主品牌建设稳步推进。

  五、申报文件

  各地方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科技部报送以下材料:(1)推荐文件;(2)《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申报表》(见附件);(3)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的基本情况及实施方案。

  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的基本情况及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创新基地主要产业发展现状和进出口情况;
  (二)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和实施内容(应充分体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工作重点和要求);
  (三)所在地方政府已经出台的科技兴贸扶持政策;
  (四)创新基地企业主要产品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及其在国内、国际市场的地位等相关说明情况;
  (五)创新基地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情况;
  (六)创新基地公共平台建设情况;
  (七)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出具的进出口情况证明;
  (八)拟建立的领导及组织机构、具体承办和联络单位情况;
  (九)其他材料。

  各地方主管部门应在2009年 7月17日前将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至商务部(产业司)和科技部(火炬中心)。

  联系方式: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高新处
       电话:010-65197363,65197358
       E-mail:dstdiv2@mofcom.gov.cn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国际处
       电话:010-68511802, 68536591
       E-mail:Liw@ctp.gov.cn

  六、其它事项

  (一)此次认定工作将采取地方推荐和专家评审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评分相结合、书面审核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各地方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进行审核,向商务部、科技部推荐优秀的候选单位。
  (二)对于未能体现当前国家产业、外贸政策和创新基地的工作要求,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可行性一般,产业特色、产业聚集程度低的申报,不予支持。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申报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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