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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后续工作的通知

商办贸函〔2019〕150号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企业

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后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精神,为深化加工贸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便利化水平,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2018年第109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由加工贸易企业自主承诺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为确保相关工作平稳运行,现就后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信息交换机制,商务部及时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电子数据传输给海关总署,主管海关凭电子数据为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海关总署及时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核销相关信息传输给商务部。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无须对加工贸易企业自主填报的《信息表》内容进行事前验核和盖章,商务主管部门可登录“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对本地区加工贸易企业信息进行分析、汇总,用于事中事后监管。

  三、各海关应及时在《信息表》所列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前4位商品编码范围内,为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

  四、各海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经营异常企业联合处理机制,发现企业有经营异常行为,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有关情况。对已破产、注销、解散、倒闭或“三无”企业产生手(账)册逾期的,按照海关总署、商务部2004年第19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要密切合作,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业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及时处理并向对方通报有关情况。企业存在不实承诺行为的,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在使用“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海关总署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7870108、010-65198187、010-85193481。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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