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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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1-07 16:06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二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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