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1年第37号公告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2002-08-13 10: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








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