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
2002-01-07 16: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二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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