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2003-06-10 09:36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关于启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规范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二〇〇三年六月十六日起,凡需报商务部审核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包括外国非企业组织、烟草行业企业、非建交国家企业)统一使用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单”(格式附后,各地可到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下载),原格式审批单不再使用。

  二、新核准单中的“申请事项”将作为商务部受理代表机构申请的主要依据,请各地按要求详细打印填写。各地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外贸司)反映。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日



*承办单位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注:此表由承办单位填写,一式两份,一律用A4纸,宋体打印。带*内容必须打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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